最信得过的网络配资 2024年5月外汇违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07-31 22:00    点击次数:122

最信得过的网络配资 2024年5月外汇违规案例分析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成方投资 研究员 拎壶冲。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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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违规案例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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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月1日—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共发布外汇违规案例50个,罚没金额合计约2836万元。相较于4月,罚单数量、累计罚没金额均有所下降。    

其中,银行案例6个,合计罚没金额229.62万元;非银企业案例11个,合计罚没金额1943.13万元;个人案例33个,合计罚没金额663.26万元。

无论处罚金额多或者少,外汇合规风险都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成方链研究发现,上述50个违规案例中,25个主体皆因非法/私自/变相(介绍)买卖外汇被罚;13个主体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3个违规主体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3个违规主体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入,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

此外,违规行为还包括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逃汇;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非法套汇;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按照处罚依据分类,上述50个案例中有25个案例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15个案例处罚依据为第四十八条,4个案例处罚依据为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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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处罚决定日期统计,202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外汇局各分支共处罚了46条处罚案例,累计罚没2797.51万元。详情可在“成方智汇”官网免费查询https://chengfang.net/webportal/home

图片来源:成方智汇官网图片来源:成方智汇官网

注:部分案例官网发布时间会有所延迟,即“罚单发布日期”晚于“处罚决定日期”。便于读者及时了解外汇局最新公布的案例,本文数据统计口径采用“罚单发布日期”。

二、罚单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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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外汇违规案例中,江苏省各分局发布的案例最多,共12个,其次是北京和河北,各发布案例10个、7个。

从处罚力度来看,青岛市分局开出的罚单合计罚没金额最大,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办理37号文登记被罚没1810.92万元(详情参考文章第三部分大额罚单)。其次为江苏和湖北,各自罚没金额为420.11万元、119.63万元。此外,河北和辽宁5月份外汇违规罚没款也超过100万元。

三、大额罚单:未办理37号文登记被罚1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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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外汇局发布的50个外汇违规案例中仅有一个大额罚单。

相关阅读:未办理【37号文】登记被罚1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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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发布2024年1号罚单。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尽管只获利442.98元,但因此被罚款1810.88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明确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非法汇入外汇行为主要表现为: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如向境内汇入外汇资金时,应经批准的而未批准,或应登记的未登记,或违反了国家市场准入的规定;

以伪造、变造等欺骗手段将境外外汇和资产调入境内的行为,如利用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的行为。

本案违法行为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第三款 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本案例的违规主体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正是因为返程投资时未办理37号文登记或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导致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才被重罚。

四、银行罚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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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次被罚,合计罚没金额超100万元!

中国银行两次被罚,合计罚没金融约90万元。

分析结果显示,2024年5月银行外汇违规罚单共6张,罚没金额合计约229.62万元。

其中,罚没金额最大的案例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淄博市分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没76.58万元。

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三项。

此外,被罚银行还有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银行(两次)、中国民生银行、青岛银行。被罚原因包括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五、企业罚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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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企业的违规案例共11个,罚没金额合计1943.13万元。

企业被罚原因主要包括: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非法套汇;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六、个人罚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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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违规案例共计33个,合计罚没金额663.26万元。

自然人被罚原因主要包括:非法/私自(介绍)买卖外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逃汇。

此外,还有1个案例因银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入,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时任支行副行长被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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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析来源于公众号:日常合规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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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50个,涉及32名个人,11家企业,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852.06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1810.92万元,为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处罚。

除此以外,无单笔罚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罚单。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逃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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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非法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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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例

1.1.**银行淄博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1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2.**银行衢州市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22436.58元人民币,并处410000元人民币罚款。

3.**银行沧州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8047.14元人民币,处45万元人民币罚款。

4.**银行安顺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被处以2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52.24元人民币。

5.**银行大连市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规定。,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该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出口收汇业务,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0万元人民币。

6.**银行镇江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0元。

7.**银行淄博市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最信得过的网络配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15871.05元人民币,并处75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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